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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524号

524徐伟斌与许嘉辉、何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伟斌;许嘉辉;何超;严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524号

原告:徐伟斌,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许嘉辉,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何超,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严文龙,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斌与被告许嘉辉、何超、严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徐伟斌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伟斌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徐伟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