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524号
原告:徐伟斌,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许嘉辉,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何超,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严文龙,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斌与被告许嘉辉、何超、严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徐伟斌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伟斌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徐伟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