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2执保19号申请人朱呜哲,男,1983年7月29日生,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常磊,男,1982年7月28日生,现住葫芦岛市。
申请人朱呜哲与被申请人常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磊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朱呜哲提供本人名下车牌号为辽PXX**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磊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二、查封申请人朱呜哲提供本人名下车牌号为辽PXX**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820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广欣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