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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9443号

陶海良与中山市领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继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陶海良;中山市领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继辉;黄晓红;喻海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粤20**民初12997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19443号

原告:陶海良,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杰,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领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218519。

法定代表人:彭继辉,职务总经理。

被告:彭继辉,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第三人:黄晓红,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第三人:喻海艳,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陶海良诉被告彭继辉、中山市领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晓红、喻海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向原告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其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海良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海良负担。

审判员  黎叶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芷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