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民终158号

雷丽丹、林素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雷丽丹;林素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丽丹,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素贞,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占辉,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丽丹因与被上诉人林素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丽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雷丽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雷丽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巧玲

审判员  胡林蓉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