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5执1788号 申请人辽中县茨榆坨镇祥云纸板厂,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出资人:邹本祥,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执行人辽中县茨榆坨镇嘉美居木门厂,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投资人:申思阳,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申请人辽中县茨榆坨镇祥云纸板加工厂与被执行人辽中县茨榆坨镇嘉美居木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5民初2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辽中县茨榆坨镇祥云纸板加工厂与被执行人辽中县茨榆坨镇嘉美居木门厂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波于2019年1月31日给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欠款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5民初2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朱大为 执行员 韩佳彤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