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589号
原告:鲁永祥,男,汉族,1950年7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312M。
法定代表人:施兴德。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所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