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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83号

郑晓明、郑微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晓明;郑微微;陈忠;邱高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郑晓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郑微微,女,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邱高信,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明;郑微微;陈忠与被执行人邱高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高信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高信的投资款、加油站增值补偿25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尤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