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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执恢225号

吕成好、孙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成好;孙洪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吕成好,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孙洪波,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吕成好与被执行人孙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