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吕成好,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孙洪波,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吕成好与被执行人孙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