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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980号

李某1李某1与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1;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980号

原告:李某1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2,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黄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1李某1诉被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1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1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