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352号
原告:李勇,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开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轻纺贸易中心****,统一社会信信代码91330621576506821P。 原告李勇与被告绍兴开创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李勇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绍兴开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勇撤回对绍兴开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李勇负担。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燕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