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03执保45号
申请人:丁泽学,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
申请人:张燕燕,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丁泽学与被申请人张燕燕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的过付款11.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在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的过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梅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