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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3执保45号

丁泽学与张燕燕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丁泽学;张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03执保45号

申请人:丁泽学,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

申请人:张燕燕,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丁泽学与被申请人张燕燕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的过付款11.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在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的过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梅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