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2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金融中心**楼**部分区域**、12层部分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保,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继豪,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丽保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7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伟、被上诉人赵丽保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继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鉴定结论虽经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但损失未经上诉人确认,属于单方委托;鉴定费上诉人不予负担;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具有真实性。
被上诉人赵丽保答辩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赵丽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赔偿原告×××号车辆损失47802元,鉴定费3824元,施救费440元,合计5206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赵丽保为其所有的×××号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强制险及59948.8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鉴定费等,一审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赵丽保所有的×××号机动车车辆损失经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责任有限公司评估为47802元。保险公司对该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公估金额过高,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足以推翻该公估报告的相关证据,且赵丽保提交了修理费发票、配件清单予以证实,故对该公估报告予以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赵丽保诉请的×××号机动车车辆损失47802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公估费、施救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赵丽保诉请的公估费3824元、施救费440元,有赵丽保提供的票据为证,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次事故造成赵丽保所有的×××号机动车车辆损失及公估费、施救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辩称,该车辆的驾驶人为赵丽保本人,仅提供了事故发生后赵丽保在场的照片为证,保险公司的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且赵丽保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该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为韩丽丽,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丽保车辆事故损失为52066元(车辆损失47802元+公估费3824元+施救费440元),未超过59948.8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赔偿赵丽保52066元。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号机动车车辆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丽保事故损失人民币5206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交警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和本案损失认定问题。上诉人怀疑本案存在换驾情况,但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换驾情况,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否定本案交警事故认定书,本案交警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车损鉴定系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上诉人无相关依据否定本案鉴定结论,且上诉人并未按规定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也未主张收回车辆更换下的残值,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相应的经营风险,故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案上诉人认为存在骗保情况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阳利
审判员 吴利民
审判员 孙申惠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