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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6民初2328号之二

刘志彪、傅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志彪;傅丽花;傅新华;陆佳凤;张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6民初2328号之二

申请人:刘志彪,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州区。

被

申请人:傅丽花,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

申请人:傅新华,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

申请人:陆佳凤,女,1994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

申请人:张健,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申请人刘志彪与被申请人傅丽花、傅新华、陆佳凤、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赣0826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傅丽花、傅新华、陆佳凤、张健价值139658.5元的财产,期限为12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赣0826民初2328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刘志彪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傅丽花、傅新华、陆佳凤、张健价值139658.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218元,由申请人刘志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荣暖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