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3008号
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河沿路5甲31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聂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斌,男,系该公司股东,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
申请人:刘铁城,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铁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铁城名下银行存款63,332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63,332元作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332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铁城名下银行存款63,332元; 三、如被申请人刘铁城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653元,由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红蕾
书 记 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