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02民初3008号

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与刘铁城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刘铁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3008号

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河沿路5甲31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聂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斌,男,系该公司股东,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

申请人:刘铁城,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铁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铁城名下银行存款63,332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63,332元作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332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铁城名下银行存款63,332元; 三、如被申请人刘铁城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653元,由申请人沈阳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红蕾

书 记 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