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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2刑初33号

丁佐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丁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佐高,男,37岁,1982年1月1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汉族,初中文化,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佐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江、代理检察员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佐高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6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丁佐高驾驶宁CXXX**黄色逸朗小型车由太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华路与新兴路路口时遇交警检查。经检测:丁佐高血醇浓度为152.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丁佐高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丁佐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判处拘役二到四个月。 被告人丁佐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丁佐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佐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本院均予采信。西安市未央区司法局已出具社区矫正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丁佐高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丁佐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佐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永

人民陪审员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焦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凌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