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81财保3号
申请人:汤美姣,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68********。
被
申请人:任刚,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811***********。
被
申请人:肖立刚,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79********(系车辆湘A4WO**车主)。
申请人汤美姣与被申请人任刚、肖立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汤美姣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任刚驾驶的肖立刚所有的事故车辆梅赛德斯-奔驰牌湘AⅩⅩⅩⅩ小型轿车。申请人汤美姣称,被申请人任刚在2019年1月13日21时33分许,在四牌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被申请人任刚驾驶湘AⅩⅩⅩⅩ牌小车(系被申请人肖立刚所有)在四牌路急速行驶,申请人手推二轮车缓慢的经过斑马线而后逆向行驶几米至黄线边缘停留在此,这时被申请人任刚从对向驾驶湘AⅩⅩⅩⅩ牌小车开着远光灯急速驶来,毫无减速的正面直接撞向申请人的手推车上,申请人被当场撞倒在地,昏迷不醒。而后被120急救到都梁医院抢救室抢救。经医生诊断,申请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后经交警查明被申请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出事时被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开远光灯,遇到十字路口不减速,是直接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申请人任刚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那三四天时间里有在医院交纳部分医疗费用五千元,而后续的时间被申请人一直拒绝来医院交纳治疗费用,至今申请人家属已在医院交纳费用一万二千余元。申请人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需要很大一笔治疗费用且治疗周期较长。而申请人家属联系被申请人请求交纳医疗费用,而被申请人任刚一直拒绝接听电话,甚至出言不逊,交警安排时间进行友好协商,而被申请人任刚也没来交警队进行协商解决。被申请人任刚有逃避责任的嫌疑。因被申请人任刚驾驶的湘AⅩⅩⅩⅩ车辆至今仍在交警队但及将放行。被申请人任刚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且不尊重法律事实。申请人认为,本次事故给申请人还造成了误工、营养、精神,护理、交通等损失。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遂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任刚驾驶的小车,湘AⅩⅩⅩⅩ进行扣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汤美姣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任刚驾驶的被申请人肖立刚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ⅩⅩⅩⅩ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至武冈市宏达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惠娣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蒋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