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871号之一
原告:叶春玲,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蛟龙,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牛树彩,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刘桂荣,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叶春玲与被告牛树彩、刘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