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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民初871号之一

叶春玲与牛树彩、刘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春玲;牛树彩;刘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871号之一

原告:叶春玲,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蛟龙,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牛树彩,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刘桂荣,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叶春玲与被告牛树彩、刘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