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吉如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04222904C。
法定代表人:吴骏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吉如家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W64H2M。
法定代表人:王晖。 上诉人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3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拟通过速裁程序审理不利于查清本案事实真相,故应移送上级法院指定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请,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一审被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