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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2财保33号

李桂堂与王辉、萧县金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桂堂;王辉;萧县金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财保33号

申请人:李桂堂,1958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国。

被

申请人:王辉,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

申请人:萧县金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后梅村菜市街后街。

法定代表人:曹金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桂堂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辉名下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萧县金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皖L×××××号车辆。申请保全价值6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邵惠鹏名下的苏C×××××号车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王辉名下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萧县金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皖L×××××号车辆。保全价值6万元。扣押期限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邵惠鹏名下的苏C×××××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