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3民初303号
原告:沈绍伟,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滦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
负责人:陈业雄。 原告沈绍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绍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绍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福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