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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8民特98号

朱咏申请吴根娣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朱咏;吴根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08民特98号

申请人:朱咏,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被

申请人:吴根娣,女,194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代理人:朱寿钰(系被申请人之夫),男,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朱咏申请认定吴根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咏称,被申请人与其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患老年痴呆症末期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吴根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被申请人吴根娣未发表意见。代理人朱寿钰称,对朱咏申请吴根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异议,同意指定朱咏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吴根娣与朱寿钰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两女,分别是长女朱咏,次女朱雯。吴根娣于2008年9月23日被苏州市立医院(东区)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后因记忆力、活动能力进行性下降10年,不能行走2年入住苏州仁家护理院。苏州仁家护理院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患者入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现辅助进食,大小便不能自理。呼吸平稳,神清,反应迟钝,认知功能障碍,不能理解和表达,重度失志失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期卧床。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吴根娣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吴根娣阿尔茨海默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吴根娣的病情,其理解判断能力丧失,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咏系吴根娣之女,可以作为吴根娣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吴根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朱咏为吴根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宁晓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任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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