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熊斌,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洪三,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李建平,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熊斌诉被告张洪三、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熊斌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斌以被告张洪三、李建平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洪三、李建平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59元,合计4959元,由原告熊斌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