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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民初100号之一

熊斌与张洪三、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斌;张洪三;李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熊斌,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洪三,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李建平,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熊斌诉被告张洪三、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熊斌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斌以被告张洪三、李建平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洪三、李建平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59元,合计4959元,由原告熊斌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