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268号之一
申请人:高元堂,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张京苹,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
申请人:高迎业,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
申请人:张艳,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高元堂等与被告高迎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元堂、张京苹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高迎业、张艳在本院的过付款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高迎业、张艳在本院的过付款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