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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268号之一

高元堂、张京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元堂;张京苹;高迎业;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268号之一

申请人:高元堂,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张京苹,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

申请人:高迎业,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

申请人:张艳,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高元堂等与被告高迎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元堂、张京苹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高迎业、张艳在本院的过付款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高迎业、张艳在本院的过付款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