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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财保21号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陈庆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陈庆有;叶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财保21号

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梅,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庆有,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

申请人:叶桂玉,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庆有、叶桂玉在银行的存款553987.8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汇盈诉保佛(2019)第006号,担保限额为553987.82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月31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陈庆有、叶桂玉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穗仲网案字第11237号网络仲裁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庆有、叶桂玉在银行的存款553987.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89.93元,由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海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海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