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5民初3982号

李铁键与郑明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铁键;郑明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5民初3982号

原告:李铁键,男,1961年11月I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郑明鉴,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李铁键与被告郑明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铁键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郑明鉴名下存款进行冻结。原告李铁键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铁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明鉴名下的银行存款4370OO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雪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