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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1358号

杨明珠、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明珠;金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358号

申请人:杨明珠,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申请人:金德刚,男,成年,住聊城市。申请人杨明珠与被申请人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德刚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德刚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明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