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358号
申请人:杨明珠,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申请人:金德刚,男,成年,住聊城市。申请人杨明珠与被申请人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德刚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德刚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明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