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02民初707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魏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