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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02民初707号

陈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02民初707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魏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