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82刑初114号

吕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82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职检刑诉〔2019〕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小米牌黑鲨手机一部。经物价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 15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吕某某于2019年1月8日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 量刑建议 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吕某某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吉 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徐 丽 丽

书 记 员 谢 丽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