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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3刑初30号

何华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何华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8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华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华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华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华成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湖大道南出路5号之一的停车库内,盗走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785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无法追缴。2、2018年9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何华成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湖大道南出路5号之一的停车库内,盗走被害人吴某1的一辆紫色卓铃牌电动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376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何华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吴某1、李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吴某2、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示意图及照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客户资料话单查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资料查询及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雅迪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湛霞价认字[2018]276号、2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何华成的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霞检诉量建[2019]12号量刑建议书,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华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何华成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华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华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华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华成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华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华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紫色雨衣1件、黑色鸭舌帽1顶、蓝色鸭舌帽1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仁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