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1561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泰然九路云松大厦6D。
法定代表人:曲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王宝恒
审 判 员 程 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王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