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24民初293号
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
法定代表人:雷建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建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7X********,汉族,住合阳县洽川镇,农民。
被告:宋海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7X********,汉族,住合阳县洽川镇,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峰、宋海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合阳县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