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811号
原告:黎静,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凤丽,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庄天坤,住郓城县。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金城大厦**。 原告黎静与被告张凤丽、庄天坤、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静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凤丽、庄天坤、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静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静撤回对被告张凤丽、庄天坤、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黎静承担。
审判员 王丹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