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9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小文,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李源红,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福县轻化公司职工,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杨莹储,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王海香,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文、李源红、王海香、杨莹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小文、李源红、王海香、杨莹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文、李源红、王海香、杨莹储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文、李源红、王海香、杨莹储的银行存款6026956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左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