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923执保65号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国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国献;龙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保65号

申请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高县城敖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25562U,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

被

申请人:况国献,男,汉族,上高县人,1971年12月8日生,,住上高县

被

申请人:龙梅,女,汉族,上高县人,1973年3月29日生,,住上高县 申请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况国献、龙梅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况国献、龙梅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龚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