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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执保74号

王淑群与郑红亮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淑群;郑红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保74号

申请人:王淑群,女,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郑红亮,男,住商河县。申请人王淑群与被执行人郑红亮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红亮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红亮驾驶的鲁A835**号车辆,查封价值为5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松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