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保74号
申请人:王淑群,女,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郑红亮,男,住商河县。申请人王淑群与被执行人郑红亮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红亮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红亮驾驶的鲁A835**号车辆,查封价值为5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松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