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2146号
原告:蒋菊明,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锁鑫、吴玥,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陈洁,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路****。 诉讼代理人:张伟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菊明诉被告陈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菊明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汪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