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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346号

成某与马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某;马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02民初5346号

原告: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

被告:马某2。 本院受理原告成某与被告马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成某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马某2电话无法联系及住址无法送达,而原告成某又不能提供被告马某2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不能提供被告马某2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某2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某的起诉。 原告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5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