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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民督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与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李亮鸽;李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陕0503民督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州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路。

负责人:麻红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军,该行职工。

被

申请人:李某甲,女。

被

申请人:李某乙,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州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华州区支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邮储银行华州区支行称,201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因养殖周转需要资金,向申请人申请贷款50000元,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某甲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被申请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即利率为18.954%。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按约定向被申请人李某甲账户XXXXXXXXXX********足额发放了50000元贷款,被申请人李某甲归还本金40916.23元,利息3074.11元,利息清至201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李某乙作为被申请人李某甲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经营所借贷款应为共同债务。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40916.23元及利息、罚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借款本金40916.23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954%计算利息)。 申请费274元,由被申请人李某甲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开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