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502民初3166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笑玮,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回的款、物。
被告:李树超,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李树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树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2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彦力—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