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4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郁志豪,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闵行创业接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萌,总经理。
原审
被告:郁志豪,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审
被告:张宁,女,汉族,1981年8月4日,住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上诉人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闵行创业接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郁志豪、原审被告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峻雪
审判员 周 荃
审判员 孙 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薛 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