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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2656号之一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冯万灵、周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冯万灵;周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2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829762-6.

法定代表人:蔡海宇。

被执行人:冯万灵,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周志荣,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冯万灵、周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万灵、周志荣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9304.25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冯万灵、周志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03执2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审判员 李晓中 二0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