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202刑初5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建华,男性,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江西省。2012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秦云平,男性,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江西省。2012年8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公诉刑诉[2018]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建华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秦云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建华、秦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芦建华找到被告人秦云平,许诺其贰千元好处费,让其到南昌去找已联系好的“南昌佬”(在逃)购买毒品,被告人芦建华拿出叁万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给被告人秦云平。被告人秦云平于当日10时许坐车到达南昌,根据被告人芦建华提供的电话,找到“南昌佬”,从卡上取出壹万五千元,一共向“南昌佬”购买了四万五千元钱的毒品。2018年8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秦云平携带四万五千元钱的毒品从南昌返回景德镇市,在昌江区老汽车站斜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秦云平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净重197.18克),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49克)。2018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昌江区红旗瓷厂宿舍将被告人芦建华抓获,并在芦建华家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5包(净重合计5.15克)、疑似毒品麻果2包(净重合计11.16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入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芦建华指使被告人秦云平帮其非法携带毒品从南昌市运到景德镇市,其中甲基苯丙胺197.18克,海洛因0.49克。同时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含片剂)共计16.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云平非法携带毒品从南昌市运到景德镇市,其中甲基苯丙胺197.18克,海洛因0.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建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被告人秦云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情节。
被告人芦建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秦云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芦建华找到被告人秦云平,许诺其贰千元好处费,让其到南昌去找已联系好的“南昌佬”(在逃)购买毒品,被告人芦建华拿出叁万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给被告人秦云平。被告人秦云平于当日10时许坐车到达南昌,根据被告人芦建华提供的电话,找到“南昌佬”,从卡上取出壹万五千元,一共向“南昌佬”购买了四万五千元钱的毒品。2018年8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秦云平携带四万五千元钱的毒品从南昌返回景德镇市,在昌江区老汽车站斜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秦云平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净重197.18克),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49克)。2018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秦云平的供述在景德镇市昌江区红旗瓷厂宿舍将被告人芦建华抓获,并在芦建华家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5包(净重合计5.15克)、疑似毒品麻果2包(净重合计11.16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芦建华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被告人秦云平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景德镇市珠山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于2018年8月27日受理案件,于2018年8月28日进行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芦建华、秦云平实施刑事拘留,后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9月27日,于2018年9月30日对被告人芦建华、秦云平执行逮捕。(2)指定管辖决定书、商请指定珠山分局管辖的函,证明:景德镇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芦建华涉嫌运输毒品案决定由珠山公安分局管辖。(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对芦建华持有的疑似毒品冰毒五包、疑似毒品麻果贰包、手机贰部进行扣押,对被告人秦云平持有的疑似毒品冰毒壹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壹包、手机壹部进行扣押。(4)车辆ETC的使用情况,证明:车牌号蓝赣H×××**车辆于2018年8月27日ETC的使用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秦云平于2018年8月27日晚23时许在景德镇市昌江区老汽车站斜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芦建华于2018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在景德镇市昌江区红旗瓷厂宿舍被抓获归案。(6)情况说明,证明:芦建华供出的卖家“南昌佬”信息不详,在逃,查获后另案处理。(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芦建华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被江阴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1年8月22日被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抓获,2012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被告人秦云平于200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8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8)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明:被告人秦云平、芦建华等人身份信息,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8月27日晚上8点14分时接到一名男子(手机号码158××××****)的电话,说要从南昌去往景德镇,并约好在京西宾馆上车,其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H×××**的车辆,该名男子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车时手上提着一个深色的手提袋。该男子回到景德镇后是从昌江大桥桥头老汽车站对面下车,支付给其300元现金及200元微信转账。下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从事个体运输行业,专门跑景德镇至南昌的客运线,2018年8月27日从景德镇发车至南昌的司机是黄某。大概在上午十点左右从景德镇西客站对面工商银行发车至南昌的,路上大约两个半小时,那天有130××××****,186××××****,183××××****,136××××****这几个号码预约了车。(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职业为长途运输司机,驾驶车辆是赣A×××**。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从景德镇市西客站载客去南昌,九点前接其老板电话到西客站载3、4名乘客,其在西客站等了大约20分钟,车上满座后,在开往南昌的。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芦建华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16.31克冰毒、麻果。其于2018年8月28日在“猴子”(秦云平)家玩,知道秦云平要去南昌,故让秦云平帮其从南昌带毒品回景德镇,并商量以2000元作为回报,秦云平答应后,其从家里拿出三万元现金和一张建行的卡给秦云平,告诉秦云平从卡里取出一万五现金一共四万五给南昌佬,其之前已经与“南昌佬”商量好以230元每克,购买200克,合计46000元的交易金额。后其对在昌江区老汽车站查获秦云平的毒品冰毒197.18克、毒品海洛因0.49克与在其家中缴获毒品冰毒5.15克、毒品麻果11.16克没有异议。(2)被告人秦云平的供述及辩解,证明:秦云平外号“猴子”,其于2018年8月27日受邀约至“芦拐”家,答应以2000元作为回报,帮“芦拐”从南昌带毒品回景德镇,后“芦拐”给其3万元现金及一张建行的卡,称已经联系好了,让其在南昌从卡里取一万五千元和现金3万元一起给对方男子(男子号码:17092378891),其一共从卡里了16000元,一共是46000元,交给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并在万寿宫附近的老小区房间里交易。其后该名男子帮其叫了一辆黑色面包车返回景德镇,在昌江区老汽车站下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司机看到情况不对就开车逃跑了。其对在昌江区老汽车站查获其身上的毒品冰毒197.18克、毒品海洛因0.49克没有异议。4、鉴定意见(1)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资格,证明:(景)公(司)鉴(化)字【2018】93号鉴定报告中,送检的JDZGASFJCLH201893-1、2、3、4、5、6、7、8号检材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9号检材中含有海洛因成分。(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芦建华、秦云平吸食毒品,王某、黄某、钱某没有吸食毒品。5、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钱某对被告人秦云平进行辨认;被告人秦云平对被告人芦建华、证人钱某进行辨认;证人黄某对被告人秦云平进行辨认。6、提取笔录证明:2018年8月27日晚23时许,珠山禁毒大队民警在市老汽车站斜对面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秦云平,办案民警在其随声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海洛因若干。因天气原因,经现场封存带回办案中心称重结果为:编号为8的塑料袋内透明晶体净重合计197.18克;编号为9自封口塑料袋内白色粉末净重合计0.5克。2018年8月28日2时许,珠山禁毒大队民警在市昌江区红旗瓷厂抓获被告人芦建华,办案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麻果若干。因天气原因,经现场封存带回办案中心称重结果为:编号为1的塑料袋内透明晶体净重合计1.90克;编号为2的塑料袋内透明晶体净重合计0.85克;编号为3的塑料袋内透明晶体净重合计0.94克;编号为4的塑料袋内透明晶体净重合计0.91克;编号为5的塑料袋内透明晶体净重合计0.55克;编号为6的塑料袋内红色丸状物净重合计5.70克;编号为7的塑料袋内红色丸状物净重合计5.46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建华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指使被告人秦云平帮其非法携带毒品从南昌市运到景德镇市,其中甲基苯丙胺197.18克,海洛因0.49克;同时被告人芦建华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含片剂)共计16.31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秦云平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受被告人芦建华的指使乘车从景德镇到南昌购买毒品,后从南昌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97.18克、海洛因0.49克运输回景德镇,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芦建华、秦云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芦建华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云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芦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秦云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8月2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军华
人民陪审员 汤双华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