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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3550号

郭学俭与邵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学俭;邵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550号

原告:郭学俭,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粟茵,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兰,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影,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学俭与被告邵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郭学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学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倪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