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03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鹏,男,2001年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2018年7月3日因本案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因再次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被告人徐鹏之母),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现住湖州市南浔区。 辩护人严佳欢,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南浔区。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未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鹏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勐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鹏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辩护人严佳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鹏至本市南浔区××镇××大厦,采用钻门的手段进入,并在大厦一楼手机柜台窃得苹果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20元。窃后,被告人徐鹏销赃得款人民币7000元,后赃物由被告人徐鹏家属赎回并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钱某。 2.2018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鹏又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的手段进入,在一楼手机柜台窃得苹果X手机1部、苹果8P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4810元。窃后,被告人徐鹏将其中的苹果X手机自用,苹果8P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600元,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徐鹏身上扣押了该苹果X手机,苹果8P手机由被告人徐鹏的家属赎回,该些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钱某,并另补偿被害人钱某人民币3400元。 3.2018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鹏至本市南浔区××镇南方新世界大淑女装店,采用钻门的手段进入该店,窃得梁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 4.2018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鹏伙同陈帅(另案处理)至本市南浔区××镇南方新世界三楼英材培训机构,采用钻门的手段进入,窃得IPADmini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940元。随后,二人以微信转帐的方式从其中一台IP**中窃得人民币50000元。 5.2018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鹏伙同陈帅至本市南浔区××镇南方新世界二楼柠檬泰饭店,采用相同手段进入,窃得张某放在店内的魅族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 6.2018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鹏伙同陈帅至本市南浔区××镇南方新世界二楼泡面小食堂,采用相同手段进入,窃得周某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徐鹏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6起,所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1170元。 2018年9月12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徐鹏处追缴赃款人民币17000元、从陈帅处追缴赃款人民币21976.86元及IPADmini2部,被告人徐鹏的家属帮助退赔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徐鹏的住房押金人民币570元,共计退缴赃款人民币41546.86元,其中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7776.86元及IPADmini2部,发还被害人梁某人民币270元,已退赔被害人张某、周某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帅的供述,被害人钱某、梁某、陈某、张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沈某、姜某、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转帐记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收条,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徐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徐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鹏多次盗窃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实施盗窃,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鹏已退赔大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先行执行的刑事拘留31日折抵刑期);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鹏继续退赔赃款人民币12353.14元,用于发还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3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222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温奕弋
人民陪审员 谈桂群
人民陪审员 俞 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