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4民初13089号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亚双,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王华兰,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徐威,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刘利,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双、王华兰、徐威、刘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玄红莲
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
人民陪审员 兰海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