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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4民初13089号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利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利;徐威;王华兰;张亚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4民初13089号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亚双,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王华兰,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徐威,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刘利,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双、王华兰、徐威、刘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玄红莲

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

人民陪审员  兰海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