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4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
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宁。
被执行人:李巧莲,女,1970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张西练,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张西言,男,1966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张西忠,男,1963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左凤清,女,1960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张兴民,男,196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张景华,男,1968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张洪志,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张西纪,男,196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宋香兰,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巧莲、左凤清、张西纪、宋香兰、张西练、张洪地、张西忠、张景华、李孔银、张兴民、张西言、张洪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72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月31日因被执行人左风清已按合同约定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撤销被执行人左风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24执19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云欣
审判员 周广伟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