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7民初106号
原告:陈尧进,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徐德珍,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彭李华,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陈尧进与被告徐德珍、彭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尧进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尧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陈尧进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吴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