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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7民初106号

陈尧进与徐德珍、彭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尧进;彭李华;徐德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7民初106号

原告:陈尧进,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徐德珍,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彭李华,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陈尧进与被告徐德珍、彭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尧进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尧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陈尧进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吴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