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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415号

李明宇与董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明宇;董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415号

原告:李明宇,男,汉族,农民。

被告:董志祥,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明宇诉被告董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王伟娟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志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14年7、8月份,被告自原告出借款6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欠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据上未有约定,故仅对依法予以保护的利息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志祥偿还原告李明宇欠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O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