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保77号
申请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镜山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96998944T。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被
申请人:江小海,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高县, 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江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小海1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小海1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龚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