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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3执保77号

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小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小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保77号

申请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镜山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96998944T。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被

申请人:江小海,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高县, 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江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小海1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高县光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小海1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龚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