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5民初386号
原告:青海简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天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生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永峰,男,汉族,1989年生,住西宁市。
原告青海简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青海简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简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欠付的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简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简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百度搜索“”